湖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休学、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除外,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1、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制订学校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和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原则上划分3档。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关学院使用。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各学院应组织新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摸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认定情况提交给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直接佐证材料(非各类证明)和证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家庭经济状况真实性进行承诺。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二级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 在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二级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第六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本细则第六条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二级学院认定
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的(一)至(六)类规定的学生,经信息比对确认的,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六条(一)至(六)类规定的学生,经比对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由二级学院组织认定;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类规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供与《申请表》中所填写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联的直接佐证材料(非各类证明),由二级学院组织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师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顾虑,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的;
(五)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